洛阳市集体供热标准的建议
建议洛阳市制定以供、回水温度为供暖标准。
2014年供暖期结束了,在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投诉不断,现在又该对暖气不达标的天数退费,又有不少争议。我认为是供暖标准“以室内18度正负2度为标准”
不科学、不好操作造成的。1、如果到居民家测试室温不容易做到(扰民、隐私权)并且不一定准确(暖气安装不合格、如果开窗子久候测)。2、如果以供回水温度为标准,在入室的暖气管上装个温度计,不用进居民家里就可以看到温度。这样暖气不热的责任划分清楚,供回水温度正常,家里不热是用户自己要解决的问题,供回水温度不正常,造成家里不热是供热单位解决的问题。大连市供暖标准已经调整为以回水温度为标准了。洛阳市一些居民小区是物业二次供暖,物业为了自己的利益,经常以18度正负2度16度合格为由供热,造成居民对热力公司的投诉,也影响力热力公司的信誉。希望今年制定新标准,明年冬天居民不受冻,热力公司受表扬。期盼解决》
回复部门:公用事业局 2015-03-20 09:31:1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以供、回水温度为供暖标准”的建议已获悉。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文件规定,我市集中供热标准室内温度规定为l8℃±2℃。由于我市供暖事业起步较晚,供暖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目前,针对供暖温度不达标问题,我市正在向其他地市考察学习并准备着手成立第三方鉴定监管机构,以加强对供暖企业的监督监管。
感谢您对供暖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请您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