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3-17 09:14:29
网友你好:
该案件我委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于2015年2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位当庭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终止协议、《离职通知书》中的签名有异议,认为非本人书写,要求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我委中止了庭审程序。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委递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目前,我委正在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选定鉴定机构后,将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关鉴定事宜,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将按法定程序恢复该案的审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规定,鉴定期限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办案拖延的情况;另外,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委未收取过当事人任何费用。
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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