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5-01-12 16:50:38
网友您好: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和《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2]90号)规定,我市从2009年度12月1日起,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向政府缴纳每平方米12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但不包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对于2009年12月1日之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按照施工小区的实际工程量及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协议(合同)收取费用。
以上是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标准。该政策由政府颁布并由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施工中涉及到的具体内容及费用等情况请详询负责施工的热力公司。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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