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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敬请中院过问鑫丰泰案情发展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鑫丰泰集资诈骗案受害群众,该案于2013年5月13日经西工公安分局立案,后被西工检察院起诉到西工区人民法院,并经开庭审理但未判决。由于公诉案件受害群众没有发言权,问题无法言明。故此,我们将疑问向公安局反映,某局长一口回绝道:案件已破并起诉到法院,公安已经终结。我们向法院反映,却被告知:有什么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

    市中院,我们糊涂了,究竟该向谁说呢。公检法相互间法律程序我们不通,但不能让受害老人们如此为难吧!一方不管一方让管,相互推诿踢皮球。难怪老人们说:有理告状也真难呀!敬请中院给指明道路。

    附:我们对鑫丰泰会计兼出纳刘淑强的质疑及受害人证明材料。

    我们是鑫丰泰集资诈骗案受害群众,该案经区法院审理后未判,由于是公诉案件庭上我们按规定没有发言权,但我们对案件诸多疑问,特别是原公司会计刘淑强的疑问,向你们予以反映,敬请参考。

    刘淑強应重新审视:对刘等五犯开庭审判已过去几个月了。受害人对她的判决不想过问,但是对她的犯罪事实十分关切:一、刘是团伙关键人物(知情人),她是会计兼出纳(这是法律不允许),2800多万元全部经她手分配,其中58%交给那、吴头目,剩余42%由她亲手分发。究竟她本人除工资外贪占了多少?如今是个谜;二、公司账目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有80多万元去向不明;三、将刘小娟早已退单的废旧合同12万元倒卖给姜爱芳,12万元去了哪里?四、孙宗信18万元合同到期,公司账上显示已退单但孙沒有拿到一分钱,这18万元又去了哪里?总之,上述共计110万元去向不明,刘淑强心知肚名;五、刘是诈骗团伙骨干和诈骗计划的实际执行者。刘不仅对公司的内幕十分情楚,而且对公司主要头目逃亡前的决策也了如指掌,因而她一边果断将其公婆、弟、妹在公司的存款全额退出,一边继续为团伙诈骗吸收受害人资金而不遗余力,此足以证明她非一般的"打工者“更不是"受害者" 。

    综上所述……我们广大受害者请求区法院:一、必须对她重新审查;二、必须追查110万元下落;三、事实不清之前暂时不宜定判;刘淑強把鑫丰泰洛阳分公司每天诈骗到的合同款的58%分给那,吳二人,剩下的42%分给在洛阳的各部,鑫丰泰洛阳分公司总共有六个部(即一,二,三,五,六,七部)和一个财务室(也有人称财务部),这42%可不是个小数目呀!我按总数2800万计祘,42%是1176万元,刘在这1176万元中分了多少钱必须彻底交待並退还给受害群众.盼西工区人民法院明鏡高悬彻底清查.

    刘到案后分文未退,所谓己退的11万元,实际是公司账户上的钱被其划拨走,应视为公司款项。是她和党红伟在公司账户上划拨到其账户的11万元。

    据此,我们建议,应对刘淑强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上述110万元及其所贪占的款项去处,这实际也是广大受骗人的血汗钱。

    (姜爱芳给西工法院的发帖)

    西工区人民法院:

    我叫姜爱芳,女,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员工。家住洛阳市瀍河区机车厂12-1-302室。

    2013年5月10日,原鑫丰泰公司会计兼出纳刘淑强在明知该公司已经出事的情况下,仍多次电话联系并劝我接收原鑫丰泰储户刘小娟实际已退的废合同。谎称刘小娟家中儿子购房急需这笔存款,,如若从公司办理解除合同,既要赔偿违约金又要退还已得利息,并说她和刘小娟是亲戚,刘小娟全权委托她办理。刘淑强利用我出于作为母亲的同情之心,将一份已经作废的(12万元)合同卖给我。办理手续过程中还有该公司业务员王甜甜为见证人。

    仅仅两天后,业务员王甜甜以短信形式告知我公司出事了。事后我仔细查验合同发现有涂改痕迹。后经一个多月的多方打听,查找到原合同主人刘小娟,真相大白:刘小娟2013年2月26日前以身体不好急需用钱为由,经多次协商分两次退回本金12万元,刘淑强将之前所得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刘小娟强调,她没委托任何人办理过合同手续,也不认识刘淑强更谈不上什么亲戚(后附刘小娟证明)。

    综上所述,刘淑强用欺诈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信任,还把该笔款项掠入囊中,实属贪污诈骗。此事之前我曾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向公安机关做过汇报,没有得到下文。

    西工区人民法院的回复)

    回复部门: 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7-31 10:04:24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31日

    附:孙宗信的材料。

    我叫孙宗信与鑫丰泰的《借款合同》(18万元)于2013年5月11日到期。当天上午找刘淑强兑现金。她把合同收走后给我开了一张“退款收据”,她说你先拿着这收据,下午银行下班前给你打到账上。下午四点我去银行查这18万元,银行说没到账,五点银行下班前又去查了一次仍没有打到账上,第二天去公司,门已落锁也不见其他工作人员,听人说出事了!5月16日在李警官办公室碰到刘淑强,我让刘淑强在我的白条收据上签字,她给签了“未退款,落款刘淑强”,我当即复印了一份交给了李警官。后来查明:刘淑强在公司账上已注明“到期还本”。我就不明白我这18万元的“本”刘淑强还给谁了?此情况我先后向李警官和西工区法院车院长递交过材料,但至今也没有个合理说法。

    附姜爱芳接收的废合同和刘小娟的证明材料。

    游客 2014-08-01 评论121 浏览17846 编号 20140801093552373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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