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叫刘XX,,出生于1992年,今年22岁,2009年12月3号进厂,在洛阳轴承厂(洛轴集团保持器公司)上班,在实习期满3天后夜间上班期间,右手中间三个指头被机器压断,失去劳动能力功能。
2 我是在农村长大的孩子,13岁时父亲在石寺因矿难不幸去世留下妈妈和我的姐姐,由于家住山区,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被轴承厂,医院,和仲裁委糊弄,我们给他们要伤残鉴定,他们迟迟不给我们,说没出来.直到2014年6月23号,本人方才收到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是该鉴定结论在2011年做出的。本人对伤残等级不服申请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但再次鉴定需要刘振华提供《工商认定书》。经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和鉴定办了解,本人才得知从2010年3月至今一直没有被认定工伤,并且被私自评为(伤残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在工伤认定后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因此,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对本人的鉴定属于违法鉴定与洛轴集团保持器公司共同侵占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解放军第150医院出的病例是右手中环指毁损伤,但是我们是右手的食指,中指,无名指被压断并且没有接上,本人在洛轴保持器公司遭受工伤至今还没有享受工伤待遇,只是支付了医疗费用过后没有任何赔偿,我们要求赔偿但是公司负责人说必须辞职以后才能给予赔偿,一直把事情拖到14年6月我辞职以后到现在事情仍然得不到解决没有任何赔偿。
3 洛轴集团保持器公司当时没有为本人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工伤保险赔偿金额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洛轴集团保持器公司已经书面承认本人为工伤不在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本人的工伤赔偿申请是合理的,否则有关部门及人员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本人就工伤赔偿事宜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却遭到拒绝。
以下是厂子,医院和劳动仲裁收集的证明
我们要求工伤部门对本人从新做出工伤鉴定并且按照工伤等级给予合理的赔偿以及我们对此事精神损失费等有关费用。
姓名:刘XX
联系电话:13949235702
18737952892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7-30 17:41:25
您好:
此前你已就上述问题分别向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反映,工作人员也已就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针对你反映的上述问题再次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反映的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问题,由于你此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诉求是要求对你所受的工伤进行认定工伤,而工伤认定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你的诉求未予受理。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你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并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因为你的申请超过1年申请时限,劳动行政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你反映的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经查询鉴定档案,2011年对你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由洛轴集团保持器公司委托进行的,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送达委托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J)十级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等规定,你的致残程度符合十级的标准,被鉴定为十级。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对你所做的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国家规定,并不违法。
三、对于你所反映的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伤待遇的问题,建议你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