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1986年12月分配到“洛阳市印刷厂工作”工作,1991年3月因个人原因辞职到深圳工作。洛阳市印刷厂在我妹工作期间于1988年1月至1991年2月为其交纳有养老保险金,我妹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手册编号:140400022,发证部门: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发证时间:1988年11月9日。可否将我妹在洛阳交纳的3年2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转到深圳市我妹个人社保账户”?如何办理?办理需要哪些手续?谢谢!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6-03 16:21:00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根据新转移接续办法,1995年1月后,可以转个人账户。根据您叙述的情况,请您携带1988年1月至1991年2月的参保缴费相关凭证(据),到我局申报登记科认证。您也可以向申报登记科具体咨询,电话:69933578.
感谢您对社保的关注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