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4-05-28 17:55:07
网友你好:《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晚育是以女方年龄为准,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就可以享受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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