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企业签了两次5年的用工合同,按劳动法,企业应该与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企业嫌我人老珠黄,半老徐娘,不再跟我签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了,我该如何维权?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5-19 16:33:36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如果您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有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您有符合第39条和第40条1.2项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不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因为我们的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与您联系,无人接听,不了解您的具体情况。请您根据法律规定,对照您的工作实际,进行判断。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在知道或者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到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9条、第40条法条原文。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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