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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于2014年3月1日进入瀍河回族区商务局幼儿园美丽家分园,从事幼教工作,幼儿园当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第二个月起每月1500元左右。2014年4月1日在试用期到期后,我爱人向幼儿园提出辞职申请,但负责人不同意,且声称如若辞职,没有一分工资。我爱人继续上班至2014年4月9日,再次与园方负责人协商辞职事宜,一直未果,无奈辞职离开单位。商务局幼儿园美丽家分园至今没有给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退还预缴纳的餐费,希望能够帮助解决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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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瀍河区 2014-05-20 08:48:26
尊敬的网友: 你好,就你所反映的问题,现我单位正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中。 瀍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14.5.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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