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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关于“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欺骗、推诿”问题的第四次反映

    关于“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欺骗、推诿”问题的第四次反映

    一、第一次反映

    2014年3月6日,我向贵单位反映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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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售楼部”隶属于“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在无预售证情况下违规售房,并私自将阳台封闭,按套内面积算,以此增加出售面积,置协议于不顾。

    我和多名受骗人员多次与其公司售楼部人员协商,但其总是推诿。因此,恳请政府能替我们主持公道!在此,万分感谢!


    另附维权群里的别人整理的材料:“材料略”

    ……………………………………………………………………………………………………..


    结果,不客气地说,贵单位驴唇不对马嘴地给了下面的回复:

    ………………………………………………………………………………………………………..

    回复部门: 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3-18 15:38:59

      网友您好:


    经了解,隆安房地产公司认为:在开发建设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住宅小区之初,单个户型面积初步定为136.42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有关测绘部门预测面积为142.21平方米,二者相差5.68平方米。当初考虑到测绘部门预测的面积可能与初步设定面积有出入,因此在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在协议上明确约定“房屋面积最终以相关职能部门实测为准”,此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买受人在签订协议时也对此条款无任何异议。


    商务中心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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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第二次反映

    2014年3月25日,我又向贵单位反映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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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我再次把问题呈上:

    1、隆安东方明珠是在无预售证情况下违规售房,这可是不争事实?

    2、从隆安售楼部模型、宣传页、购房协议,包括网络上隆安发布的所有信息都可证明隆安前期的房屋面积为94.56和136.42,如今与图测面积出现如此大的误差,原因何在?恐怕不是隆安狡辩的“预测面积可能与初步设定面积有出入”吧,而是“阳台”变“窗户”而多出来的吧?

    3、隆安与我签定协议上明确说明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到现在也没有达到入住条件,隆安如此违约,我多次与其交涉,可其总是推诿,我提出退房有什么不合理吗?更何况,之前考虑隆安的房子原因之一就是其的交房时间早,因为我家在洛阳租房五年,而且房租在2014年5月就要到期,现在隆安不能入住,我只有退房,想办法在洛阳哪怕是买一个二手房也算结束这租房历史。从去年出现这种事到现在,我咨询售房中介,售房中介也多次与我联系,可就因为隆安这个问题不解决,错失好多机会。隆安总是推诿、总是推诿、总是推诿,置我于这般境地,让人情何以堪,我又怎能停止维权?

    4、政府是否应该本着为民的原则,将问题摆在桌面协调开发商与业主此番矛盾,而不应该避重就轻,用隆安一方毫无营养的话语来糊弄人?

    综上所述,我现在只想退房,然后在房租到期前,赶紧在洛阳购一个二手房。现在我还是选择相信政府,希望政府能主持公道,还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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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的是几天之后迎来的不是贵单位的回复,而是删贴。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又怎可可能罢休,所以,我进行了第三次反映。


    三、第三次反映

    2014年4月15日,我再次将上述问题向贵单位反映。

    结果,贵单位给出的回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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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4-16 18:04:24

      尊敬的网友你好:


    关于你反映“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问题一事,特向你说明如下:


    1、我公司在开发建设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住宅小区之初,单个户型面积初步定为136.42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有关测绘部门预测面积为142.21平方米,二者相差5.68平方米。当初考虑到测绘部门预测的面积可能与初步设定面积有出入,因此在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在协议上明确约定“房屋面积最终以相关职能部门实测为准”,此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买受人在签订协议时也对此条款无任何异议。关于商品房面积问题,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诉求人向你局反映的“开发商将面积私自增大”的说法明显歪曲事实,而且于法无据。


    2、我公司隆安东方明珠项目预售手续完整。


    3、关于交房事宜,隆安东方明珠项目现在已有部分业主已经办理完手续开始装修。因按照接房手续办理流程,前期先需要由业主提供资料,补交房款后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按揭贷款等手续,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以后,可随时到隆安东方明珠项目领取钥匙进行装修。


    请你办公室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说明人: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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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政府工作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绝对是有的,但为什么这个回复里就没有一点儿政府经过分析解答的痕迹呢?我猜想,政府也是看得出来善恶的,也是能够明析根源的,所以也就不好意思昧良心说假话,所以也就将这皮球踢回隆安,然后,大智若愚地将隆安的这段蛮不讲理、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而又苍白无力的套话、假话不加更改地发出来。现在咱们就来分析分析这些谎言吧!

    1、隆安说:“我公司在开发建设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住宅小区之初,单个户型面积初步定为136.42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有关测绘部门预测面积为142.21平方米,二者相差5.68平方米。”你mei啊,142.21-136.42=5.68?你数学是语文老师(对不住了,让语文老师受委屈了)教的?

    2、隆安说:“当初考虑到测绘部门预测的面积可能与初步设定面积有出入,因此在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在协议上明确约定“房屋面积最终以相关职能部门实测为准”,此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买受人在签订协议时也对此条款无任何异议。”(1)很想知道“测绘部门预测的面积”是根据什么预测的?通过房管局的答复中得来的信息是图纸,那么图纸上的面积是你们的“初步设定面积”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们在明知图纸面积情况下,却宣传另一个较小面积,而且与买房人签定较小面积的协议,这可是欺诈!(2)房屋面积当然应该“最终以相关职能部门实测为准”,但这是在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你隆安将阳台封成室内面积来卖,而且欺蒙买房人,我们的“真实意思”是要公平正义,而不是被你霸王条款、欺骗信息任意欺凌!此条维权路走不通,我会走其他路,绝不会妥协!

    3、隆安说:“关于商品房面积问题,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诉求人向你局反映的“开发商将面积私自增大”的说法明显歪曲事实,而且于法无据。”(1)你隆安还好意思拽法律条文,你咋不把这第十四条说完整呢?我帮你写完整: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42.21-136.42=5.79,5.79/136.42=4.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已超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你隆安为啥不按法律办事呢?我们跟你讲道理,你跟我们讲法律,我们跟你讲法律,你跟我们耍无赖……所以,可以见到的是“歪曲事实”的是你隆安,“于法无据”的还是你隆安!

    4、隆安说:“我公司隆安东方明珠项目预售手续完整”你是真想让人爆粗口啊!签订协议时你手续齐全了?你预售证什么时候办的?你又是什么时候开始催交款的?等你“把屁股稍微擦干净一点儿”就开始得瑟起来了?

    5、隆安说:“关于交房事宜,隆安东方明珠项目现在已有部分业主已经办理完手续开始装修。”也许有人在被蒙骗的情况下办了一些手续,但装修一说未免太欺负人了,各种设施都不到位,谁会去装修,也有人去看过了,此一说纯粹是假话;况且,即便是有,你隆安达到验收条件了吗?验收了吗?在房管局备案了吗?你说让“提供资料,补交房款后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按揭贷款等手续,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以后,可随时到隆安东方明珠项目领取钥匙进行装修。”真按你说的做了,那就是大傻特傻了!房子交房条件根本就不具备的情况下,交了房只不过是在不能入住的情况下,再多贡献一些物业费罢了!这如意算盘打得也太精了吧!况且的况且,心已寒,还怎能在此安居!

    6、隆安说:“请你办公室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代表老百姓说:“请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依法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7、我反映的问题,隆安总是避重就轻、不肯正面全面地回答,这一点儿请政府本着为民的原则能逐条给以答复。反映的问题我就不再写了,还按照上次反映的内容。不是我不想再写一遍,因为我现在在等另一个电话,如果这个电话传来一个糟糕消息的话,那就不是房子的问题了,而是关乎人命的问题,那钱也绝不可能用来买房子了,而只能作为救命钱。

    游客 2014-04-28 评论5 浏览11381 编号 20140428140633217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05-03 22:27:38

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问题一事,特向你说明如下:
1、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住宅小区之初,单个户型面积初步定为136.42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有关测绘部门预测面积为142.21平方米,二者相差5.79平方米。当初考虑到测绘部门预测的面积可能与初步设定面积有出入,因此在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在协议上明确约定“房屋面积最终以相关职能部门实测为准”,此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买受人在签订协议时也对此条款无任何异议。关于商品房面积问题,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诉求人向你局反映的“开发商将面积私自增大”的说法明显歪曲事实,而且于法无据。
2、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安东方明珠项目预售手续完整。
3、关于交房事宜,隆安东方明珠项目现在已有部分业主已经办理完手续开始装修。因按照接房手续办理流程,前期先需要由业主提供资料,补交房款后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按揭贷款等手续,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以后,可随时到隆安东方明珠项目领取钥匙进行装修。
说明人: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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