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舜锦泉苑3号楼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为2012年12月31日交房,直至2013年1月9日验房当天,泉舜物业和地产无法提供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两书一表,消防设施尚未通过验收,且当天屋中未通水,无法进行防水验收;在验房过程中发现多处土建和安装方面的质量问题,当场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物业陪同人员,但对方维修进度和态度都非常不积极,直到2013年4月和5月份催促之后,又两次赴现场验收修缮情况,并要求按照售房合同提供相关验房资料和证明,并对合同中约定的入户门为防盗门进行鉴定或提供相关第三方或厂商的产品合格证书,物业表示无法提供,并承诺将此事转交地产客服部处理,但至今仍未提供齐全相关证明,并声称要从业主收到收房通知书之日起全额收取物业费,在业主投诉举报到物价和物业管理部门后,洛龙区物业办明确物业费应由质量问题造成该房屋不具备收房条件的开发商来全额承担,物价局声明正在调查的过程中,泉舜物业和地产客服就私下通过拨打业主的手机,哄骗业主说:有关政府部门判决物业费由业主全额承担,不按照双方约定的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延期交房的赔偿,请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处理此事,替业主维护权益!
针对网友诉求事项,经协调,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答复: 1、交房时该公司已提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客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至今未见到《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始终未联系我提供任何书面的水电路图和房屋结构图纸
2、交房前2012年12月27日该公司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洛公消验(2012)第0153号。
验收当天无消防栓和水带,业主当天打110举报,洛龙区消防队答复督促整改,有图片和110联动平台通话记录和转办单为证。
3、该公司对该业主提出的土建等问题积极整改,工程部门已在交房后整改期内维修完毕;
工程部门单方面认为维修完毕,实际情况防水、空鼓、墙面水平垂直度不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质量标准的要求,至今不符合交房条件。
4、该公司交付该套住宅时,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规定具备通水通电的条件;
具备通水条件,为何屡次验房前不提前预约验收24小时闭水试验?
5、根据高层建筑相关消防规定该户所在区域入户门必须为防火门,该公司做法并未违反相关国家消防法。 网友可查询该户验房单、物业公司工作记录、消防验收相关文件、《洛阳晚报》消防部门关于高层安装防火门的介绍等相关佐证。 开发公司联系人李女士,15036978757
按照消防法规定为防火门没有错,但预售合同上黑纸白字签订的入户门是“防盗门”,按照防盗安全门的国家标准和合同法,变更设计必须征求甲方同意,开发商和设计、建设单位至今无法提供相关书面证明,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市场上有消售既满足消防防火要求又符合合同要求的防火防盗门,只不过售价远高于现在装的纯粹的防火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至于《洛阳晚报》的介绍不是国家强制规范和标准,媒体也不是权威仲裁机构,请设计、施工和甲方出具消防部门正式的书面通知单和更改设计过程的详细记录,请具备鉴定资质的权威检测部门来现场判定目前开发商所安装的门是否符合甲乙双方合同所签订的防盗门,出具供货商的出厂合格证和相关生产资质证明。至于验房单我手头也有一份原件和复印件,上面明确记录了需要维修的部分,是否维修好,工程单位和物业单方面的工作记录能作为你们住建委判定事实的依据么?一面之词就草率回复,未免有些武断了吧?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05-03 14:25:35
根据该客户投诉内容,经开发公司处核查,现答复如下:
1、因诉求人未按照开发公司集中通知时间及时办理交房手续,并拒绝接收交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两书”),故未及时取得开发公司提供的《两书》及《两书》中附有的水电路图、给排水管线路、套型结构平面图、采暖设施配置图;
2、针对诉求人称土建维修不符合国标,开发公司提请该诉求人通过正规渠道请质检单位核定后,再予处理;
该户初次验房后提出的各项问题,施工方已及时安排整改。物业客服人员联系该户再次验房时,诉求人因个人原因未及时至开发公司验房、收房;
3、“24小时闭水试验”需交房后提前至物业公司预约,诉求人未与物业公司相关部门预约此项业务;
4、《洛阳晚报》关于消防门的报道,并非媒体介绍常识性知识,而是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工程验收科相关专业人士应《洛阳晚报》之邀对高层消防门的解读。
5、开发公司消防验收合格证通过正常渠道,在规定期限内取得。
开发公司联系人陈女士,1863799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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