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号在邙山的科三路考中因为自己考试紧张,在起步后没有注意后方车辆导致和后车刮蹭(两辆车是27号考车和30号考车)发生交通事故,驾考中心收走了我的身份证和学员证,并最后和我说,明天那两辆车都要去修理厂修理,然后说让我赔钱,具体的钱估计要维修完才知道。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不是教练员承担责任么,我当时在考试应该是考试员承担责任不是么? 驾考中心这样做合理吗? 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么?
回复部门:交通局 2014-04-10 09:21:48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问题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建议您到市公安局驾管所反映该问题。谢谢!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