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03-31 16:25:49
接消费者投诉后,西工分局王城路工商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投诉人了解情况。经了解,投诉人于2012年6月通过送水工购买了一些牡丹泉纯净水水票,水票用完后其到芳林路牡丹泉送水点退水桶押金,但送水点以该押金收据并非该公司出具为由拒绝退款。经工作人员核实,投诉人的确在2013年底时拨打过12315投诉热线和110联动热线,但因收据是送水工给投诉人办的,现在该送水工早已不在牡丹泉送水点工作,所以当时未能处理。此次投诉人再次发帖投诉后,工作人员到芳林路牡丹泉送水点现场进行了解,该送水点负责人表示,芳林路送水点为公司的直接供水处,送水需顾客缴纳水桶押金,押金收据上加盖有“牡丹泉公司的财务章”字样,顾客停止使用后可将水桶和押金收据一并送还可退还押金50元,但投诉人所出示的收据上没有加盖公司的“财务章”,说明公司并未收到此水桶押金,不排除其他经销商开具的票据可能性,所以公司不能退款。工作人员已将此情况告知投诉人并建议其通过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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