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洛阳中级法院审判长刘龙杰、审判员祖萌、刘耀国枉法裁判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龙杰、审判员祖萌、刘耀国在(2013)洛民终字第1857号审判中,无视法律规定,故意偏袒对方当事人,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原告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有限公司当庭没有出示任何有关证照,没有出示任何有效证据,当庭承任没有和举报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根据由洛阳市发改委,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洛发改收费(2009)年40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可被举报人无视法律规定,故意违背事实,胡编乱造,在判决书中称: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签订有《前期物业合同》,“并且原告的收费标准已经过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查核准,”真是无中生有。
综上,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在明知原告与被告一无合同,二无《收费许可证》,又是恶意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没有诉权的情形下,故意违背事实,胡编乱造,枉法裁判。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款之规定,为了维护举报人及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请求对被举报人依法严肃处理。
举报人:李天茂(代理人)
电话:15515348008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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