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科:
受害人常法亮,是认为新安县交警大队做的《新公交认字〔2013〕第284号》事故认定不公正,才抱着很大的希望来洛阳市事故科申请复议的,满怀希望的以为洛阳市事故科的清官专家能够给出一个公正的认定。可是洛阳市事故科的所作所为太让我们老百姓失望了,口口声声说着法、却不办法;说着理,却不走理;根本不作为、没有行动。受害者在医院治疗期间,满怀希望的等待着洛阳市事故科的清官专家们调查事实真像,可直至洛阳市事故科打来电话通知领取《洛公交复字〔2013〕第137号》复议认定书时,也没见到清官专家的影子。复议认定为维持原认定。在这问句,受害者是在斑马线上被撞的你们知道吗?你们是否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呢?
1:受害人通过的路口有斑马线,属非机动车正确通行路线;
2:发生事故路口未发现刹车痕迹;
3:肇事车在光线不好的情况下未开启大灯;
4:肇事人系当日结婚,清晨和新娘驾车,是否存在酒驾和疲劳驾驶;
5:肇事车发生碰撞后通过300mm高路牙石,骑在花池中的小树上,是否可说明驾驶人未及时制动和超速行驶;
6:受害人重伤部位全部在身体后面,究竟是谁撞的谁;
7:肇事车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8:肇事车已脱保,属违法车辆上路;
9:附近的监控是最真实的证据,你们取证了吗?还是只保留部分证据,而不公正的处理呢!
当电话咨询洛阳市事故科原因时,得到的答复是“我不清楚具体情况,结果是由专家组研究认定的,你若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我们老百姓打官司真的就那么容易吗?
如果说对于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当事人认为不公正,到洛阳市事故科申请复议,洛阳市事故科却只受理而不作为,不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专家组只是研究县提交的不正确的证据,而不搜集其它证据,只维持原认定,针对老百姓的疾苦与不顾,而只会让我们上法院去寻求公正处理。那么,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科就真的没有必要存在了,也就真的是一个虚设的机构了,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经过此事后,使我深深体会到,官官相互的社会,若想要公正真是难上加难了,只有靠毛主席出来主持公道了!
非机动车在没有红绿灯,有斑马线的310国道路囗通过国道不属正确路线,那么请问要怎么通过国道才是正确的呢?已脱保的违法车辆上路行驶就是正确的吗?310囯道为东西向,2013年10月15日早上6:10左右,受害者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从斑马线通过国道时被(当天要结婚的新郎、新娘驾驶已脱保且未开大灯(肇事者母亲和父亲分别说过曾询问未开大灯))自东向西行驶的轿车撞出数米致昏迷。受害者右后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后肋骨多发骨折,右小腿后肌肉馒头大小块被撕脱。肇事轿车通过300mm高的路牙石骑在国道北侧路口西花池里面的小树上。这样的状况,没有专业知识的人也应该能判断岀-些问题吧!
可是,洛阳市事故科的所作所为呢,太让我们老百姓失望了,虽然在一周后给了我们受理通知书,却只受理而不作为,只维持原认定,针对老百姓的疾苦与不顾,而只会让我们上法院去寻求公正处理。那么,洛阳市交警支队事故科就真的没有必要存在了,也就真的是一个虚设的机构了,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这种官官相互、愚弄百姓的态度,不作为的行为,就没有再高一级的领导出来管管吗?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3-12-06 21:38:00
尊敬的网友:您好!2013年10月15日6时10分左右,常某骑一辆万洋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斜着经过310国道779KM+646M处,遇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常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10月22日新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2013年10月22日常某到洛阳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认定复核室提出复核。2013年11月21日洛阳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认定复核室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事故认定。您如果对复核结论有异议,可电话联系进行反映,联系电话:0379-63629314,联系人:王警官。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