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 2013-10-14 09:11:56
文广新局回复
网民“guest”,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的规定。我局立即安排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测中心进行核查,责成洛阳广播电视台自查,若情况属实立即整改。经查,洛阳一套在11:00—13:00之间,洛阳二套在01:00—02:00之间、11:00—13:00之间播出的广告超出规定时长。我局责成洛阳广播电视台立即整改,洛阳广播电视台按照要求停播了洛阳二套在01:00—02:00之间播出的“鸿茅药酒”广告,对其他时段超时播出的广告调整至规定的时长内。再次对您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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