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法制办
2013-07-16 11:42:40
网友你好:《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3号令,于2007年7月15日实施)第八条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照《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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