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宋银楼,男、现年42岁,住洛阳市涧西区涧河路涧河小区3-3-601号。2004年11月17日,我与张雪娥(女,1947年2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洛铜36号街坊18号楼5门601号)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雪娥及其丈夫刘源旺将位于涧西区七里河涧河小区3-3-601号房屋出卖给我,该房屋总价款105000元,协议签订当日,我向张雪娥支付了100000元,约定剩余5000元待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我即装修后搬入此房居住至今。2007年7月,张雪娥通知我可以办理房产证,并要求支付余下房款5000元及办理费用费2000元,我当即把余下房款和办证费用全部支付给张雪娥。2007年10月,房产证却办到了张雪娥名下,后我一直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张雪娥一直拖延,不履行合同的协助办理过户义务。我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张雪娥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我办理过户。
本案历经多次诉讼,最终在2011年12月2日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洛民终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和张雪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张雪娥应当30内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张雪娥不但不协助我过户,在洛阳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下发前15日,又与其亲家于亭娃恶意串通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无奈,我只好又起诉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张雪娥和于亭娃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雪娥与于亭娃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判决后,于亭娃提出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经过两次庭审,判决还没下发时,张雪娥却多次跑到洛阳市中级法院信访办,无理取闹、妄图以上访的方式给依法办案的法官们施加压力,使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她有利,使公正的天平向她的一方倾斜。张雪娥这一无理取闹行为严重违法,判决书还没下发,判决结果还未确定就早早先行上访,无中生有,严重干扰了审理本案的法官办案,也严重扰乱了良好的司法秩序。
我请广大网民对张雪娥的行为进行评论,发表各位正义人士高见;也请洛阳中院领导对张雪娥的无理无法行为加以制止,顶住无端的压力,使二审法官不受其非法干扰,公平、公正依法办理本案,维护国家审判机关的神圣尊严!万分感谢!!!
举报人:宋银楼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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