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郭东昕将主要证据毁损导致案件错判应如何处理
尊敬的省高院领导:
我叫张建冬,是原告任浩敏的母亲,我现在再次向你们诉说(以前曾上访题为《看偃师市法院是如何曲解和执行我国婚姻法第42条的》有关问题)偃师法院法官郭东昕等人故意将案件主要证据毁损,导致案件错判的恶劣行为。请求上级领导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以清除不良影响。同时客观公正的解决任浩敏的离婚案件。
我现在终于明白了偃师市法院(2011)偃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第2条判决“任浩敏给付宋国盼经济帮助12万元”的依据是偃师市法院认定宋国盼在2006年7月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但该病症是宋国盼在3年前就已经发生了。当时的中国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主治医生马巧玲在宋国盼的住院病历中已明确的记载了这一点(该证据材料已有任浩敏提交法院存档)。对于这样一个重要证据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却查找不到。我多次找本案一审承办人郭东昕,郭叫我找书记员,后来郭干脆就不打照面,说是长期出差。主管此案的副院长穆淑玲对此也百般推脱责任,其他领导也因为忙于其它工作,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宋国盼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俗称白血病,是禁止结婚的病症之一。宋国盼2006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其3年前即2003年就已患该重病,且长期服药治疗。但宋国盼婚前隐瞒病史,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花言巧语,在原告任浩敏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草率结婚,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婚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宋国盼承担全部责任,宋国盼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承办本案的一审法官郭冬昕在向审委会汇报案件时将其证据隐瞒,后下落不明,导致案件错办错判,理应承担最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纪律处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按渎职罪承担刑事责任。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在对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对于错判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改判。我等候着上级领导对于本案作出批示,以求公正解决。
(截止到现在为止任浩敏仍背负巨额离婚赔偿,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我们全家仅靠我的退休工资维持生计,7年的上访申诉无人问津!)
张建冬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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