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敬的领导,我是一名偃师市府店镇韩庄村的村民,我叫张小仓。我有二个女儿,大女儿在小的时候因为出事成了残疾,我于1996年抱养了一个女孩。因为,我们家庭条件贫困女儿一直没有入户口。现在,我女儿已经16岁了我想给她办理入户。但是,办理抱着手续我的条件不符合,并且我的女儿已经满16岁民政局没办法办理抱养或都收养手续。我到公安局申请入户,公安局让我到司法局公证处做一个抚养关系公证。但是,公证处人员称没有办法进行公证。有关部门我跑了一趟又一趟,现在我女儿快要进行高考报名了。但是,没有户口的事实却让我们一家百般无奈。我女儿的学习虽然不是最好的,但是她很努力。也许,她不一定能考上什么名牌学校。但是,因为没有户口的原因使她不能去尽力拼博。不论是我的女儿还是我们全家都将遗憾终生。尊敬的领导,麻烦你们能在百忙之中关心过问一下我女儿的问题,我们全家将感激不尽。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3-05-27 16:28:56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您收养的子女应属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的子女。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六部委于2008年11月26日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要求: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落户。
根据六部委规定,您应到司法部门办理公证后,持公证书和你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落户。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您对公安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欢迎您@或私信洛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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