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生态环境局 2013-05-02 12:26:35
关于群众投诉上海市场中国电信噪音扰民问题
的调查报告
我局接到百姓呼声群众投诉上海市场中国电信噪音扰民三天无噪音数据无法制止的问题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市监察支队进行答复,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下列条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群众投诉涧西区景华路上海市场中国电信营业部“五一”期间噪声扰民的问题应属公安机关管理。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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