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4月24日曾在此投诉“鸿儒小区通邮”问题[投诉号:20130424105722910],得到的答复俨然是一种推脱,侵犯了公民享受通信自由的权利。请看《邮政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回复部门:中国邮政 2013-04-28 18:23:25
网友:
您好!
感谢您对邮政服务的关心。洛阳市邮政局作为邮政企业,始终严格执行《邮政法》和《河南省邮政条例》,认真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您所反映问题,我们没有进行推脱。您所居住的小区不向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便利,洛阳市邮政局作为邮政企业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对小区没有管理权限,无能为力,实属无奈,敬请理解。我们已通知洛龙区邮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将会与您联系解答。
洛阳市邮政局
2013年4月28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