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规定逾期必须交契税滞纳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他城市为什么没有这样的规定?逾期应区分:确不知情还是恶意欠缴。你说你公告了,那么既不看报也不识字的文盲怎么办?人家买房在你房产、税务部门已有登记,你为什么不予告知,是行政不作为,还是有意“钓鱼”执法。另外既便退一步说,新政和旧政也应分段计算,可你们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按“新政”收缴,请问追朔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老百姓挣钱容易吗?地税局前期的答复我们很不满意,强烈要求报请市政府对“现政”给予纠正并退还收取的所谓“滞纳金”。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3-03-14 17:17:44
网友:您好!
我市契税征管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移交地税部门管理,按照原洛阳市规定,契税纳税时间一直按照购房人签订合同后一年内缴纳契税的时间执行。2012年6月21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文件,明确规定契税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豫地税函〔2012〕234号文件要求,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洛阳实际,及时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并经省局同意,市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发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洛政通〔2012〕3号),其中明确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且缴纳契税的,仍按原规定的契税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提高大家的知情权,洛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洛阳日报、洛阳晚报等新闻媒体刊登契税新的纳税期限等内容,宣传契税基本政策。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购房者,河南省财政厅于1997年10月9日下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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