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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关于2001年商品房契税补交及滞纳金的咨询

    我是在2001年办理的商品房房产证和土地证,当时并没有要求我缴纳契税。现在我想把这套房子出售,在办理过程中要求我提供上手契税发票,由于我没有缴纳过契税,需要进行补交,并交纳滞纳金。

    补交契税我是认可的,但是在2001年至今的时间内,并没有任何部门通知过我要缴纳契税,如今经过计算滞纳金的数额已经远远超出契税的好几倍。

    我想咨询一下洛阳市地税局,像这种关于契税历史的遗留问题该怎么解决,找地税局具体哪个部门进行解决。

    游客 2013-01-24 评论0 浏览7616 编号 20130124154057321 [税务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3-02-05 15:33:34

网友:您好!根据规定,个人房屋进行转让时,需要向地税部门征收机关提供上次购买房屋时的契税完税凭证,如果不能提供当时缴纳契税凭据,买房人需要按照买受房屋的价格缴纳契税及税款滞纳金,也可以按照房屋经地税部门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的价格补缴上手契税,按现在评估价格补缴上手契税没有滞纳金。契税有关问题,您可以向市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咨询,电话65258851,65258918,或者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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