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住的房屋2012年夏季发现漏水,向小区物业部门提出后,物业部门答复不归他们负责,让我找房管局,到房管局咨询,答复:使用大修基金只对物业部门,不对住房业主个人,有小区物业部门向房管局提出申请,批复后方可使用大修基金。小区物业部门一不向市房管部门申请,二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我们自行请人进行了补漏修复。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2012年的物业管理费用提出暂缓不交的要求,以此来督促小区物业部门尽快解决维修费用一事。时至年末,小区告知:经上报社区,经社区同意,要给予不交物业费用的居民停电停水的措施。我们想咨询一下,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最好?烦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予以协调解决。
同时说明,我们不是不愿交物业费用,而是物业部门时至今日,对我们提出房屋漏水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具体的答复,更没有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维修申请,这些是我们暂缓缴纳费用的缘由。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3-01-14 16:32:30
网友您好:
根据《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房屋产权人已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且该房屋已过保修期方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本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意见提出申请,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关于业主提出暂缓交纳物业管理费的问题,我办认为,此种做法不妥,小区管理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了有效的服务,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是其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小区管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出现问题应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不应应该采取激化矛盾的方法。小区管理单位应掌握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向市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反映,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