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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迟缴了30天的税,为什么罚我333天的滞纳金?

    我是去年12月3日签的购房合同。按原来一年内的期限,我在今年11月30日交的契税。可没想到,竟被罚了333天的滞纳金!这可把我给罚蒙了!3400多元钱啊,我一个多月的养老金呀!我思来想去想不通。说我在外地不知道新规定的信儿吧?这不能算冤。开发商说了,管我的售楼小姐辞职走了,没通知到我。只能算我倒霉!说我过了11月1日才交税,罚我滞纳金吧?也不算冤。毕竟这时候原规定失效了,我得算迟缴契税了。可是,我至今也想不通,觉得冤枉的是:我要是在10月31日前交了税的话,一分钱的滞纳金都不用交。可过了30天,到了11月30日,不罚我30天的滞纳金,却罚了我333天的滞纳金,这是个啥道理呀?

    收税的小姐说,是按新规定,从我去年订合同的签约日开始,按三十天的期限算出来的。我就纳了闷了,去年我订合同的时候,都说是一年的期限啊;我还怕开发商说的不准,特地跑到行政服务中心的契税收缴柜台问过,收税的工作人员也是这么说的。如果我那时,能够预测到:有朝一日,我应该在30天内交契税,我为什么要等到333天后,把一个多月的养老金拿去交滞纳金呀?我有病呀?!

    我是老百姓,不是神仙。我只知道,那时,只有一个一年内的的期限。我只知道,按一年内的期限,走到今年10月31日,我也是个合法的纳税人。这是事实,也是历史。把我倒推到303天前去罚我滞纳金,那不是说我303天前,就是个违法的罪人了吗?这不是无视事实,篡改历史吗?

    依我的理解,新规定的第一款中“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在2012年11月1日及其以后的纳税人。对于我们这些,纳税义务发生在2012年10月31日前的纳税人,“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且缴纳契税的,仍按原规定的契税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像我这样,没有申报缴纳契税的呢?要从2012年11月1日起,缴纳滞纳金。

    请决定罚我333天滞纳金的市地税局领导,站出来,负责任地说句话:是我不理解新规定呢?还是你把新规定理解错了?

    佐民4501 2012-12-12 评论2 浏览8211 编号 20121212161638748 [税务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2-12-21 17:51:49

网友:您好!2012年6月21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文件规定:契税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豫地税函〔2012〕234号文件要求,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洛阳实际,及时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并经省地税局同意,市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发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洛政通〔2012〕3号)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且缴纳契税的,仍按原规定的契税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
同时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洛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洛阳日报、洛阳晚报等新闻媒体刊登契税新的纳税期限等内容,宣传契税基本政策。
感谢网友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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