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同时,制订了配套的制式授权书和相应的表格,作为一个从事多年监理工作的总监,对办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感到十分不郁闷。请问1.该办法的制定是否征求过监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2.现阶段,监理是受业主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的委托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力,连房管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对房地产的资金、利润等情况均无法准确的把控,却让一个技术服务企业去监督、并承担超出其负责能力的后果,说明什么?只能说明相关部门推卸自己的行政监管责任,拉一个替罪羊而已。3.把监理的“权力”无限扩大化,能把工程质量、安全管好吗?
发自内心地讲一句,不要把本已伤痕累累的监理行业给摧残1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2-11-06 15:35:56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的付款节点制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监管银行应当在3日内提出用款意见,在拨付款项前将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的证明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完成核实。”
其中“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的付款节点制定。”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实际形象进度的证明能够真实的反应工程的实际情况。
经与诉求人联系,电话为空号。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