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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有错难纠,何日是头(三代人20年之久的住房问题)

    我是一名下岗十几年的企业职工,十几年来依靠父母的救济维持生活,为了减轻政府的负担自己做点小生意同时带着女儿生活,目前的住房是父亲的,1989年在原食品办工作时分的市政府家属院10号楼的住房,父亲是原食品办的综合科长,1989年2月建设家属院,单位规定我缴纳建房集资款3060元,食品办便发了住房证和住房合同。居住至今。1996年12月食品办在没有退还我集资款,暖气初装费。电路改造费以及赵英杰根本不具备分房条件的情况下,再次将房子分给赵英杰和袁某二人,1998年7月赵英杰分管房改工作之便,私自变更为他一人的名义交款(李永厚,董健康有笔录)于2000年2月办理房屋界定卡。2001年6月25日,由于赵英杰弄虚作假,私下转让国有资产,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办会议决定撤销赵英杰的‘房改’资格(有证人及会议记录)2002年行政办公室委托负责善后工作的主任助理,综合科科长,支部委员三人集体找赵英杰谈话,传达2001年6月的会议记录,赵英杰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见2002年5月13日,5月28日会议记录)

    原食品办撤销后,由于住房的归属一直处于变化待定状态,我们就上述赵英杰造成的一些列问题,曾向食品办合并后的单位反映过,没有结果,2006年有曾向商务局写过材料,要求商务局尽快解决我们的住房的所有权问题,最终商务局以‘食品办任何财产问题不插手’为由,材料不收,问题不解决。

    赵英杰作为一个国家公务人员,无视党纪国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06年3月8日中院判决生效后。决绝认可,2006年9月就又编造理由。将我们以侵权之名起诉至法院,法院庭审中,审判长质问赵英杰:你在食品办改手续时,你明知道人家向食品办交过集资款,有单位住房证和合同书,你交钱时有没有想过能不能得到住房?赵英杰当时哑口无言。无法回答,见败诉已成定局的赵英杰在开庭后的第二天提出撤诉,一个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可以不作为,可以私自修改个人档案(年龄,工龄。党龄)可查实,可以伪造学历—可查实。可以无视党纪处分和市委员组织部的通报批评—可查实,可以采取极端手段带黑势力人私自闯入我的住宅—有备案,道德败坏,以强欺弱,我们普通老百姓如何生存?政府不管,如何维护社会的安定,如何树立党风党纪?我强烈要求处理赵英杰,还社会一个公道。

    十多年的时间,我始终相信中国共产党是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的,我非常感谢市政府秘书长李征在2008年8月29日群众信访市长接待日中的一番话:‘我个人意见,如果调查出结论,确实在房改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这个房屋界定卡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也感谢市信访局卫兆海局长的谈话:’你父亲89年交了住房集资款,食品办给了人家住房证和住房合同书,我当然也有这样的住房证,在房改前它就是有法律意义的,你赵英杰后来横插一杠子,如果在房改中徇私舞弊,那就是欺诈’。

    此房二次分配造成‘一女许三家’的局面。在二次分配中,将住房分给赵英杰和袁某,而后赵英杰一人办理界定卡,完全是个人行为,如果职工都采取个人行为,那么行政决定还有和小李?在1996年没有公有住房出售相关规定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签发的住房证具有法律效力。我曾多次向原食品办写过材料和口头反应过情况,但都没有得到解决。

    长达20年之久的房屋问题,牵动我们家的三代人,父亲也因此被气出了病,希望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务实的工作作风,尽快查清事实,给予我们应有的房屋所有权!

    谢谢

    游客 2012-08-24 评论1 浏览1750 编号 20120824025246807 [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2-09-06 11:19:39

现就您的来帖答复如下:经与产权单位联系得知原洛阳食品工业办公室凯旋东路80号院10号楼1-501房是赵英杰在1996年12月18日根据单位决定,向单位交纳了购房款,并由单位申报办理了80%的产权界定手续。1999年5月又申请购买剩余20%产权,1999年12月28日经单位研究同意,交纳了20%房款,并由单位办理了100%的产权界定手续。所以单位的房屋分配是由产权单位来决定,请你将该问题向单位反映,并由产权单位上报相关资料后,我们才能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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