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无助的社会最底层的求职者,我的事情可以说在现在的社会是很普遍的,就是因为太普遍,就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得不到公平的裁决,2010年10月份我进入到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置业顾问一职,截止到2010年12月份公司跟我办理了社保,公司如何办理的本人不得而知,但是从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期间我多次跟公司说过要签署合同,但是公司总是以需要报到北京总公司商量就没有下文了,到2012年2月份,接到销售部部门领导的口头通知,说我不适合在公司上班了,可以不用上班了。
工作期间我从来不迟到早退,矜矜业业的工作,到头来说辞退就辞退,没有任何理由。因为在春节期间公司急于回笼资金付工程款,跟所有置业顾问都承诺只要能够把东区七八号楼的部分房源能够团购出去,将每平方给予三十元的提成,虽然房子卖的不是太好,但是春节前我们基本每个销售员还是拿到了万把块钱的提成,因为造提成的负责人在我休息的时候没有跟我确认提成金额,导致我漏发了一套提成,提成金额为3300元,其他的提成在发放的时候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发个每个人,且提成发放单上都有我们每个销售人员的亲笔确认签字。
我仲裁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上,单位说跟我签署了合同,只是中途搬家弄丢了,到最后仲裁委员会居然以没有劳动合同是不可能办理社保为由直接否认了,关于提成这块I也是说我拿不出来任何出售房屋的任何证据也否认了,后来我不服又上诉到区人民法院,法官任智昌居然说我可能是因为最早在别的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所以严格来说也算是有合同,真是可笑至极,在别的单位签署了合同只是说明跟以前的单位的劳动关系,况且劳动关系也已解除,而且合同日期早就过期了,不能代替我跟这个公司的劳动合同啊,我不知道法官这样判决是质疑我的中文水平还是在质疑社保单位的办事能力,就以因为我正常办理的社保而推断我签署了合同,法律上,推断难道也能作为直接证据吗,难道我手上明明是没有签署合同的,也要证明我没有签署合同的证据吗,反而一直肯定说跟我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单位却可以因为合同丢失这个理由来胜诉吗,而且在庭上我拿出来我出售房屋的证据,法官居然说我没有提供提成标准这项也不予支持,难道这就是法律,这就是中国法律的执行者,可悲,可笑,可怜,难道真的是官官相护,老板姓告状永远是失败的那方吗?
以下是法官的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销售提成因无标准,无法计算,原告提成的诉求无法支持,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原被告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都不否认原告社保关系是从以前公司转入和2011年后被告给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事实,按社保工作程序“无劳动合同不能办理”原则,应推定劳动合同存在,原告的双倍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社会保险,因未经仲裁程序,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476元(应为1250*1.5*2,要求低于法定标准),原告2012年2月份工资1250元,应由被告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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