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洛阳市公安局:
我叫陈冬,是去年十月十三号,发生在洛阳市牡丹桥坠车桥下死亡的陈梦天的母亲,今年52岁。家住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小区26号楼一单元二号。是一个离异后受尽苦难把孩子抚养成人,却遭失子悲痛的下岗女工。我怀着极其凄苦的心情,以含着血泪的文字给您写这封信,万望您在百忙中关心关心我这个绝望中的弱女子!
一九九0年我与丈夫离异后儿子刚满四岁,当时我在郑州砂轮厂上班,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工资收入难以维计我母子二人的生活,为了生存我只得买断了工龄,用买断工龄微薄的资金来维持母子二人的生活。为了持家糊口把孩子抚养成人,我又外出打工仅靠一点微薄的工资收入供孩子上学,期间所遭受的艰辛是一般女人难以承受,让人难以想象的。但是,孩子是我唯一的精神寄托与生活的希望,为了孩子的成长与学业的完成,我咬牙坚持,痛哭了一场又一场,终于把孩子由小学到初中、到高中,上到了大学。2006年孩子大学毕业后,经过多方努力在河南鑫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谋到了一份工作。任通讯基站维护工程师,工作单位在洛阳。我儿子在四年工作中,为维护洛阳全境的移动公司通讯基站风里来雨里去奔波在外,他任劳任怨吃苦耐劳,为该公司的生存发展与效益的提高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011年10月13日,当时天气晴朗,我儿子陈梦天驾驶公司豫A139V9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俗称皮卡)陪同北京百特公司贺长太检查洛阳地区通讯基站,从宜阳检查完基站后同该公司宜阳站的张某吃了一顿便饭没有喝酒(有张某的证言材料),开车走宜洛公路,中午13点16分行至洛阳牡丹桥时,以54公里/时的速度(有GPRS卫星定位数据佐证),不明原因发生了车辆偏离车道,撞断桥栏杆,坠落大约八米高的桥下,形成四个车轮朝上的状态,造成我儿子陈梦天、及贺长太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科学查出事故原因,洛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杨小刚(另一位民警在事故认定书上的警官叫李忆山没有和我们家属接触过)负责处理本案,事发当日也抽取了我儿子陈梦天的血液进行检测,排除酒驾。我家在郑州,我儿媳张英的家在洛阳当地,鉴于我往返于郑州、洛阳不便,就让儿媳张英代为处理儿子的车祸事故。负责该事故处的警官杨小刚让我儿媳张英在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车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上签了字。然而就是这样的鉴定结论也没有给儿媳张英复印件。了解车辆事故真相是我们直系亲属的权利。我们要问杨小刚为何要剥夺我们的知情权?这样的鉴定结果因鉴定机构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且遗漏重要项目不能充分得出事故成因,人命关天我不认可如此草率的车辆鉴定!多次要求查看鉴定内容,并要求杨小刚警官提供复印件,杨小刚警官以种种理由推脱,事故车辆既然鉴定了,为什么不敢给我们鉴定复印结果?他在我们多次要求的无奈之下,最终给我们提供了鉴定的复印件。我看到的车辆鉴定结论仅仅是没有鉴定人签名的一张纸,这样的鉴定有法律效应吗?我们看到对车辆检测过程很是简单,况且对于车辆左前、左后、右前车轮均处于没气状态没有任何的科学的表述。我与儿媳张英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遗漏了重要的鉴定事项,据此提出了完善鉴定的请求(即重新鉴定)。同时要求杨小刚警官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告知我们家属,我们要求在进行鉴定前召开鉴定专家听证会,想和专家交流一下,反映我们了解的和事故有关的真正科学原因这也是我们对死者负责!以便专家能做出更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当时杨小刚警官一口应允。过了一段时间,杨小刚通知我们家属说鉴定过了,委托的是陕西长安大学的车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鉴定结论也出来了,等着付给3000元的鉴定费,鉴定机构就将鉴定书寄过来。我们家属很不明白事故车辆鉴定的费用,本应由有关部门支付,而为什么要我们付出?当我们提出鉴定时我们要求参加听证会,杨小刚警官解释是鉴定机构的专家们认为见家属没有必要,我们要问我儿子的车辆事故难道我们直系亲属就没有知亲权吗?退一步我们要求通过电话和鉴定专家联系。杨小刚警官还是一口答应,但至今也没有给我们家属与鉴定机构专家的联系方式。陈梦天是河南鑫亿公司的员工,他驾驶的车辆属于河南鑫亿公司,鉴定费用应该由河南鑫亿公司承担。河南鑫亿公司为什么拒绝承担?杨小刚警官最终还是在陈梦天的丧葬费中扣除了两千三百元作为鉴定费用。陕西长安大学做的司法鉴定结论中还是没有说清交通事故的成因,也没有对轮胎不正常的漏气做出合理的鉴定说明。在事故认定前,办案民警杨小刚公布的材料中仅有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测图及鉴定结论,没有看到目击证人的材料。之后就做出了落款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没有客观证据能证明是我儿子陈梦天操作不当,仅凭推论就简单认定陈梦天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我们家属对此结论不服,在复核申请期限内提起了复核申请。同时我们家属又向洛阳市公安局进行了信访,也反映到了洛阳市交警支队信访室,当时接待我们的是一位姓于的年纪较大的于警官和年轻的王警官,我们看到负责信访工作的于警官说话和气,劝我们要相信支队领导会给我们一个公道。当时您在百忙中专门接待了我们,负责处理该事故的民警杨小刚也在现场,您发现卷中没有目击证人笔录,鉴定也遗漏重要鉴定项目,您当即要求杨小刚抓紧寻找目击证人完善笔录,进行完善鉴定。
在事故复核听证会中,我们提出了我们的诸多质疑,也表示为能查清事故成因,我们家属愿意即使再困难也愿意举债委托上海、北京、广州的一流的鉴定机构进行本次事故的成因鉴定。听证会进行完没几天,在没有完善再鉴定的情况下复核结论就下来了,对于我们提出的诸多质疑,在不能排除种种疑点的情况下,简单的维持了事故大队的错误认定结论。我们家属又要求复制卷宗材料,但仍然遭到了婉言拒绝,在再三要求下才允许我们看看部分材料,仍然不给复印。复核室的李警官给我们摘要读了几个证人证言,我们一听和我们在交警支队您接访时了解的情况不一样。当时杨小刚说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证人证言,事故发生两三个月都没有找到目击证人,到复核时,短短几天就将证人找到了,这里有没有什么猫腻?
我离婚时儿子陈梦天年仅四岁,二十余年含辛茹苦将儿子拉扯大。儿子从小到大都是一个乖孩子,没有沾染任何不良嗜好及恶习。参加工作被河南鑫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派驻在洛阳办事处工作,受公司安排出车,发生事故时,儿子年仅26岁,刚刚结婚三个半月。儿子所在的公司是个民营的公司,现在私企老板不愿意承担责任,不承认我儿子是工伤,其根本的缘由就是那个没有扎实证据的认定我儿子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
如果这样违法的结论成立,我儿子负事故的全责。那么如河南鑫亿公司所说。我儿子不仅得不到合法的工伤赔偿。还要承担为另一死者贺长太的赔偿。这一切的成因就是因负责这起车辆故处理的警官杨小刚工作疏忽,不尽职责,工作中对我们刁难所致!
在事故中队民警杨小刚工作疏忽,不尽职责,工作中刁难我们家属,至今都没有让我们家属复印到法律上应当允许我们复印的全部材料。在事故认定中,鉴定遗漏重要鉴定项目,在事故现场勘查时疏忽大意没有记录肇事车在路面上形成的刹车痕迹(我们家属在事故发生第三天现场照片中都能看到),委托鉴定时委托的第一家鉴定机构根本就没有鉴定的资质,第一份鉴定结论就是无效的,陕西长安大学的司法鉴定形式上还算合法,但也是遗漏鉴定项目,且内容不完善。在陈梦天的事故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时,有效的鉴定仅有一次,即还是存在瑕疵的陕西长安大学的司法鉴定。杨小刚没有充分走访目击证人,依据不完整的证据材料草率出具事故认定书。复核时,没有按照您的指示完善鉴定,某些人对您的批示阴奉阳违,私下里顶着您的批示不执行,简单维持错误的事故认定。
上述不负责任的行为将给我这个半百老人余生带来无尽的麻烦,甚至是灭顶的灾难。我现在孤身一人,老无所靠,在没有足够证据能证明我儿子陈梦天是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证据下负全责,我儿子不仅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而且还要按河南鑫亿公司所说付出另一死者贺长太的赔偿。一纸不负责任的事故认定将直接导致我这个半百老人面临万丈深渊!
车祸事故已有7个多月了,至今我儿子的尸体还在洛阳市殡仪馆的太平间,这件车辆事故不能得到科学合理的结论。他死不瞑目!
为给我儿子死亡讨回公道,让他在黄泉之下得瞑目,让我这个处于绝望中的弱女老人处于失子的悲痛之中再承担为儿子负债!为了让我儿子为其创造无比效益的河南鑫亿公司对我儿子付出合法工伤赔偿!我们强烈要求:
1、撤销洛公交认字【2011】第41030162011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事故成因鉴定,若经鉴定后结论的确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请依据公安部104号令第五十条做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事故证明。
2、依法处分工作中存在严重疏忽,故意刁难当事人的警官杨小刚。
错误不纠正,信访脚步不止!甚至我要上访到省委卢展工书记。省公安厅秦玉海厅长及新闻媒体,因为我没有退路!
上访人:陈冬
2012年6月2日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2-06-08 10:34:14
尊敬的网友:您好!2011年10月13日13时18分,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接110指令称:在牡丹桥北段西侧发生一辆皮卡车坠入桥下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报后,事故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经现场勘查,2011年10月13日13时16分,陈某驾驶豫A139V9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载贺长太沿牡丹桥由南向北行驶至8000013号110报警杆处时,该车将路西侧机非隔离带撞坏后,驶上桥西侧道沿,又将西侧桥护栏撞坏后坠入桥下路面,造成陈某、贺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10月26日,委托洛阳永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豫A139V9号事故车制动及转向系统进行了拆检鉴定。检验结论为该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在事故发生前应处于完好状态。陈某家属对检验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2011年11月4日,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周教授等人到洛阳大昌停车场对豫A139V9号事故车进行了鉴定,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该车转向系统除此次事故中损坏外,未见异常,制动、轮胎技术状况均正常。
2011年12月31日,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下发事故认定,陈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后,陈某母亲陈某某、妻子张某对该事故申诉复核,通过该事故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结论及全面分析该事故后,经过集体研究后认为洛公交认字[2011]第41030162011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正确,作出了洛公交复字[2012]第002号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并于2012年2月10日通知陈某家属,13日送达给了陈某妻子张某。3月19日,事故大队依照程序将豫A139V9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放行,4月17日经研究决定再次对豫A139V9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技术性能进行重新鉴定,并于当日通知豫A139V9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所属单位的经理原某不要修理该车妥善保管,保持原状。4月26日告知陈某进行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开展前发现该车已报废拆检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2012年5月25日经贺某的家属及鑫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领导进行赔偿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鑫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贺某壹拾玖万肆仟元整。2012年5月28日,提请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对该案件进行研究,近期将会做出决定意见,目前,交警支队正在与死者陈某母亲及生前单位沟通协调当中。
如您还有疑问,可通过电话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6561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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