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2-04-18 08:40:54
1、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位进行规划,要求业主将机动车辆按序停放,是一种对小区公共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的行为。物业公司本身没有占用小区公共场地,也没有将公共场地承包给他人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而是仍用于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辆,因此公共场地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使用权也仍归业主共同所有,并不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对车辆收取的是“车位使用维护费”, “主要用于停车车位的维护和维修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收费项目和收益用途都非常明确,与物业服务费是两个概念,因此物业公司不属于重复收费,也不属于利用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活动。
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私有化不断增多和住宅区规划设计落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群众对住宅区“停车难、行车难”的反映也日益强烈。同时,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如消防、公安等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也相应更加严格,住宅区一旦发生火灾或有危重病人需要抢救,而消防车或救护车无法进入小区,造成群众生民财产损失后首先是追究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性企业不具备执法资格,对于机动车乱停乱放及占用消防通道、占用绿地等行为无法进行阻止,因此只能通过规划停车位并加强管理,杜绝外来车辆占用小区车位并尽量保障小区内道路畅通。
4、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的关键在于小区内业主原来都是免费停车,而现在物业公司是否能收费以及所得收益用于何处。目前解决此问题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物业公司不收费,因车辆造成小区公共场地、道路的损坏由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二是物业公司可以收费,小区内公共场地、道路的维修费用从所得收益中支出。涧西区物业办要求物业公司在征得广大业主意见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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