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就是头顶法徽,身穿法袍,手拿法槌,捍卫法律的国家人,代表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社会道德诚信是其基本职责。但是,请看看咱们洛阳法官是如何不遗余力地藐视法律,践踏法徽的。
一、基层法院法官大玩太极手法,继而不依法判案,最后是用“拖拉”战术,逼人就范。
1.施压。因开发商交付房屋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延期交付所购买商品房一事,我们几户当事人于2010年7月将开发商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该法院法官王跃梁在审理案件中,一直拿开发商的意见与我们调解。因该意见无视事实,更没体现公平正义,仅以少得可怜的补偿敷衍我们,因此我们拒绝接受调解。于是案件进入冷处理阶段,既没有新调解意见,也不及时给我们下判决。我们多次反映意见,都没有回音。
2.超限审理,拖延送达。按民诉法135条规定,普通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6个月,案件至2011年1月到期。但是直到2011年3月仍不给下判决书。在我们无奈投诉情况下,该法院才于2111年3月17日通知取判决书。
3.违法判案。商品房购买合同中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高层商品住宅验收为综合验收,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等。而肩负维护法律正义的王跃梁法官无视客观事实,无视法律规定,认为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就是验收合格。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作为交房条件”为由驳回我们的合理诉求,并为我们戴上了一顶“拖延收房,故意扩大损失”的大帽子。我们想不通的是:以梁法官的说法,法律规定必须写进合同才予以承认,那大家买菜时,是不是得签个“如毒死人,卖菜人偿命”的合同,否则吃菜中毒,卖菜人不负责!买车时得签个“汽车因质量问题出车祸,厂商负责”的合同,没在合同中约定,则因质量问题出车祸,厂商不负责任?
二、中级法院法官再次荒唐判案,究竟在维护谁的利益?
1. 继续超限审理,拖延送达。我们于2011年4月1日将案件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3个月审结内审结,我们的案件应该7月到期。但是在我们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二审法官乔书贵也采取拖延战术,一直不下判决书。直到2011年10月中旬,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我们只好向省高院投诉。在投诉的第三天,中院不得已才通知我们领取判决书。
2.荒唐调解。二审中,市中院法官再次亵渎调解规定,坚持拿毫无新意的一审期间开发商的意见和我们调解。在一次电话联系中,一法官竟和对方律师一起,一人一句轮番劝我们接受无理调解,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官加律师的力量,也感受到了弱势一方在诉讼中的无力和渺小。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我们再次享受了“冷处理”、拖延判决、拖延送达的待遇。
3、荒谬推论,荒唐判决。本以为中级法院法官具有更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水平,然而我错了。二审法官乔书贵在二审判决中写道:“2009年6月25日该商品房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是商品房工程的一部分,有关部门于2009年11月28日对该商品房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明2009年6月25日该商品房工程全面验收合格的准确性。”高水平的中院法官乔书贵以后面的消防验收合格推定该商品房6月25日的竣工验收就是全面验收合格。谬论着实可笑:1把前面的 “竣工验收”,后面偷换概念为“全面验收”。2、承认“消防工程是商品房工程的一部分”,却把消防验收排除在“商品房验收”项目之外。3用后面的消防验收荒唐推定前面的竣工验收 “合格”。以乔书贵法官的“理论”,歌厅建成后,只管营业,因为10年后只要该歌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就能证明10年前该歌厅合格。刚动工的商品房就可以交房,因为可以用三五年后的消防验收报告来证明。已婚男女可以厮混在一起,因为15年后他们取得的结婚证可以证明之前在一起合法。
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是维护正义的利剑。法官不依法办案,就是失职失责,就是纵容邪恶,就是袒护道德败坏,就是践踏公平正义。
挽救社会道德沦丧,挽救公平正义缺失,请先从挽救法官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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