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宝龙城市广场购买商品房,2010年3月1日在房屋里面几十处空鼓情况下,物业强行收取全额物业费一年。
因为家里有病人,至今我未入住、未装修,未开通水电,水电读数为0.
今年三月,我看到 洛发改收费[2009]40号 文件关于空置房可按80%收费物业费的规定,到物业询问,才知道他们早已收到文件,并未通知我;并且文件规定一次收费不能超过6个月、他们也一直在违反。
我问可否根据文件退还我一直多交的20%的物业费,当时他们那个主任说可以,但要水电工去确认一下水电读数;因为我当时有急事,就问他们:如果这次时间不允许、下次来办理退款是否可以?物业那个主任说随时来都可以。
但是最近我又去办理退款的时候,他们居然说只能把以后的交费按80%办理,之前已经交过的不能退还;经过交涉后,他们还是只同意将2011年3月至今的多交费用充为水电费,再之前的不能退还。
宝龙城市广场物业言而无信,不执行政府规定,行为可耻,也为它们公司抹黑。希望有关部门查处!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1-09-01 08:56:48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调查处理,请携带票据到物业公司办理退款手续。感谢你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洛阳市物价检查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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