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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歹徒干扰破坏徐家营社区有线电视,高新派出所不予处理竟还放跑

    河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洛阳分公司工程部聘用的洛宁县东宋乡籍的歹徒杜学良兄弟,与我社区无冤无仇。但是,他们游手好闲,用心歹毒,险恶地在我社区潜伏安装卫星电视干扰器,害得我们社区长期看不成电视,严重扰乱我们社区的生活秩序达三个多月。

    三月三十一日夜,在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局派出检测车,终于将歹徒安装潜伏的电视干扰器挖出,人脏俱获。群众报警后,歹徒杜学良被当场捉着带到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辛店警务室,真是大快人心。

    没有料到的是,高新派出所辛店警务室在对歹徒没有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就被值班民警马某开后门放跑。像这样的司法腐败令人震惊。

    歹徒杜学良兄弟是在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广电局多次制止后仍屡教不改,重新作案的目的是,扰乱社区秩序,坑害徐家营村三千多口群众,这样的歹徒不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是白设吗?

    强烈要求上级领导责成高新派出所依法处理本案,严厉查处歹徒杜学良、杜虎良兄弟,为民伸冤。人民群众不接受愚弄,人民群众坚决反对司法腐败!万望各级领导为民做主。

    洛阳市新区辛店镇徐家营村群众

    游客 2011-04-05 评论2 浏览7229 编号 20110405162045719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1-04-25 17:43:24

尊敬的网民: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如果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必须具备“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或“拒不停止使用”的条件。
2011年3月31日夜,徐家营村干部电话报警称:市无线电管理人员在村中查获两名违法使用无线电波造成电视信号被破坏村民无法看电视的人员,要求公安机关帮助核实身份,做出处理。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警并核实二人身份。但在此案中,虽然当事人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为,但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后,即停止该行为的,故不构成治安处罚或犯罪。此外,由于此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及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此案应由主管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截至目前主管部门一直未报案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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