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了十天,感觉不是太适合自己,于是昨天离职了!后来咨询中,公司竟说是试用期不够十五天,所以,不会计发工资!这和国家劳动法完全相反,我想问下,我需要向哪个部门投诉?另,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谢谢!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3-29 17:09:46
根据诉求人的陈述,该单位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可向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涧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电话:64816809,地址:涧西区安徽路;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电话:63221615,地址:西工区唐宫路洛玻集团西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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