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谢战芳,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鸣皋镇贾村六组。
本是村民之间的邻里相帮,却招惹了十余万元的一场官司。我冤,比窦娥还冤枉。
事实如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私拉乱接电器导致触电死亡的案例。
首先就苗雪景的意外触电死亡表示哀悼。
2009年6月15日。本村村民叶三军建房打地基到我家借用电夯,我把30米电缆和电夯借给他使用。在打到拐角处时电线缠绕导致叶触电无法脱离电夯,其妻苗雪景见状徒手扯拉造成二次触电抢救无效死亡。这就是事实的全过程。一审法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判决让我赔偿叶三军十余万元。我实在冤枉。
一、租用电夯不能成立。在农村邻里互相借用工具司空见惯,我与叶妻苗雪景还是同学关系。若是租用我必须与叶三军在租用之前洽谈使用时间和租金等事项,由我负责安装调试供其使用。然而,事实是叶从我家中拿走电夯自己联接安装并使用。一审认定租用一说不能成立。
二、电夯不存漏电瑕疵,完全是本人使用不当所造成:
1、叶不懂用电常识,把电夯未通过漏电保护器(注:安全用电保护装置,在漏电的瞬间跳闸断电保护用电人员的安全)直接连接在闸刀上。从早上的六时许至下午的五时许是正常使用。当电缆不够长时,叶找了一截电线来延长电缆。在不绝缘情况下继续打地基。这是严重地违章操作。
2、在(2009)伊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中已明确判定“……私自拆毁自己家中的漏电保护器,”这才是触电事故主要原因。
3、当叶触电后,苗雪景应首先断电后再实施抢救,然而却是在带电情况下徒手扯拉造成二次触电死亡。纯系本人抢救措施不当所致。
4、叶三军从早上的六时许开始至下午的五时许电夯一直是正常运转使用,这一事实已经充分说明我的电夯绝对不存在漏电瑕疵。
三、判决认定:电夯漏电最终导致苗雪景触电死亡,由我负百分之八十的责任,有何证据?纯属主观腻断!于情、于理、于法不通。
本案造成苗雪景触电死亡的原因:
一是叶三军不懂安全用电常识,私拉乱扯电线;
二是私自拆毁家中漏电保护器,导致不能在意外漏电时进行断电保护;
三是苗雪景施救不当,其触电死亡与我的电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我要求:
一、请求二审法庭查清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一审判决中没有查清基本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判我负百分之八十责任的错误判决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还我一个公道。
二、请二审法庭洞察秋毫,严格把关。对借用还是租赁关系彻底查清。
三、聘请专家对电夯进行科学鉴定,让证据说话。
无辜公民:谢占芳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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