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1-03-16 17:36:11
尊敬的网民:您好!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它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暂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东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根据以上规定,网民朋友可到暂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