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孙新民,现年64岁,系洛宁县土产公司退休职工。
1987年5月,我是公司蜂蜜收购的主要负责人。为了公司更好的搞好业务,5月11日我和公司经理张效东(现任县供销社主任)一起,亲自带领同事下乡收购蜂蜜。当时人手少,加之天下濛濛雨,我一人在汽车上排列蜂蜜桶。由于蜂蜜桶光滑笨重,排桶时不由自主,桶与桶相撞,将我左手中指轧断,当时血流不止,疼痛昏迷,及时送到洛宁县长水乡地方病院抢救治疗。医生对左手中指进行断指处理,造成我终生残疾。
伤残之后,公司向洛宁县劳动局进行了报告,并附有照片等证明,不知是什么原因,一直石沉大海,未能鉴定和答复。
1994年,我下岗回到农村老家居住。20多年来我忍受着痛苦,未得到过任何补贴,就连养老金单位也未缴分文。2009年我办理退休,我多方借款连同单位应缴部分补齐后,才给予办理了退休手续,现在负债累累。
现在国家政策好转,对于老职工的工伤上报,可是我没有伤残证,伤残补助证等,现在只有当时单位复写出具的《现场伤残报告材料》一份,县供销社说因为没有伤残证,不能作为证据上报。我又多次找到劳动局,其负责人说:已请求上级。后来答复:上级说没有伤残证,是无法解决的。
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的伤残能不能进行鉴定和补办,因此信访贵部,希望你们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指明道路。
后附单位现场伤残报告一份
谢谢!
洛宁县土产公司退休职工:
孙新民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11-02-09 08:26:48
网友你好,现将你反应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医疗〔2010〕17号)文件精神,对于老工伤人员的界定是: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亡)目前仍有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待遇关系的人员。根据《关于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老工伤人员部分工伤待遇纳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7〕20号)文件精神,工伤人员身份确认第二项:要求提供工伤证、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工伤伤残待遇证;如果没有上述三种证件,市里不能受理,不能纳入市级统筹。对于网民反映的情况,经查,劳动部门也无任何资料,同时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一年,超过时效不再受理,建议找原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解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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