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我骑自己的上海嘉陵牌48 CC两轮助力车从新安县五头乡神堂村沿磁五仓公路由南向北靠近马路东边往家回,行驶至小庄段时,正前方忽然有一辆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在没有任何提示下(没有看周围是否安全、没有打转向灯、没有鸣笛)忽然向左转弯,这时他的车尾部正好和我的上海嘉陵牌48 CC两轮燃油助理车车头相撞。结果我的48 CC两轮燃油助理车被撞毁,前方保险杠几乎断裂并弯曲,车体前部彻底被撞毁,汽油从油箱里流出来,阴湿了一大片地面。我的头磕在了48 CC两轮燃油助力车上,脸颊和下巴肿起两个大疙瘩并流出鲜血,右眼睁无法睁开,右肩膀和左腿疼痛的厉害,躺在地上不能动。
而后经交警队判定王罗汉时这次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夏冰警官说:王罗汉不来交警队接受调解。王罗汉不赔偿我医疗费用也不对这次事故负责任。
交警队夏警官告知我:到法院对王罗汉的三轮摩托车做财产保全。到法院后,负责财产保全的人告诉我:申请财产保全后,在15天内到法院立案,15天后立案王罗汉可以开走他的三轮摩托车。当时,我刚出院,家里也没有钱就交了800元钱对王罗汉的三轮摩托车做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后,王罗汉不能开走他的三轮摩托车,以后这辆车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可能要被拍卖。
2010年11月6日(在财产保全手续办完后的第7天)我到新安县法院立案。
2010年11月30日接到新安县法院财产保全负责人的电话(13949277756),被告知:王罗汉的三轮摩托车在交了800元钱后被开走。让我去法院领什么通知书。
我现在有疑问:当时到新安县法院财产保全负责人说:申请财产保全后,在15天内到法院立案,15天后立案王罗汉可以开走他的三轮摩托车。当时,我刚出院,家里也没有钱就交了800元钱对王罗汉的三轮摩托车做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后,王罗汉不能开走他的三轮摩托车,以后这辆车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可能要被拍卖。可是,现在他怎么能开走他的摩托车??在没有交违章罚款的情况下。
我想知道国家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真的能公平执法吗?国家司法真的能严肃起来吗??就这样让交通肇事者逍遥法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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