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0-11-26 14:51:07
"guest"网友:
您好!现将您所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保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除贫困县交通不便山区外,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为确定父母与婴儿的亲子关系,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洛阳市卫生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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