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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暖气费收取

    “对于采暖期热损耗费问题,根据洛阳市发改委《关于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洛发改价管[2007]42号)文件精神,对可分户控制用户,在采暖期不使用暖气的,供热单位可收取一定的基本热费,基本热费的收取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现行热价的25%。”但为什么洛龙区公务员小区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申请不供热的住户缴纳供热费30%的基本供热费呢?既然物业已经接管小区多年,为什么机关事务管理局还要下发通知呢?也正因为如此,小区物业只管收费,而不尽职责。


    328119 2010-11-05 评论3 浏览7960 编号 20101105193140988 [发改委]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0-11-09 11:00:44

署名“居民”的网友: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采暖期基本热费问题答复如下:
    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明确: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也就是说,在两部制热价收费政策中,按基本热价收取的基本热费应占30%--60%。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有关地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先后下发了洛发改价管〔2007〕42号和洛发改价管〔2009〕21号,对供热收费有关问题做出规定:供热系统属于并联式的,住户可交纳不超过面积热费25%的基本热费;供热系统为串联式的,经供热收费单位同意拆除散热器的,交纳30%的基本热费。如热力经营单位收取标准超过上述标准,您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反映。
    非常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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