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08-18 15:08:06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请对照上述规定,核对你单位是否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问题,若有纠纷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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