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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跑腿)结婚了,就不能继续享受低保?

来源:洛阳晚报   2011-01-21 15:28:28
事件缘由 史先生是孟津县麻屯镇的村民,他的女儿有残疾,全家收入较低,一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前不久,史先生的女儿结婚了,但婚后,他女儿的低保补助就取消了。他想知道国家是否有这项规定?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低保?
  记者跑腿 就史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市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据工作人员介绍,我市的低保对象以户为单位进行界定,城市区农业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40元、县(市)农业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根据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自救能力及其收入、支出等综合情况,我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为重点救助对象,每月补助不低于80元;B类为长期救助对象,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C类为一般救助对象,每月补助不低于40元。
  对史先生的情况,工作人员说,之前因为史先生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所以史先生的一家人都可领取低保补助,当然也包括未婚的女儿。但他女儿结婚后,可能是其丈夫的收入较高,其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1200元,那么他女儿就无法继续享受低保。
  不过,如果史先生的女儿和其丈夫一家的人均年收入确实低于1200元,仍可申请农村低保。
  记者了解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和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有关材料,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张榜公布7天后上报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审批结果反馈给社区居(村)委会,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再次张榜公示7天之后,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发放低保救助金领取证和救助金。(洛阳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李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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