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当前位置:首页>便民提示
  • 便民提示

自去年12月起停征暖气燃气初装费 由城市配套费取代

来源:洛阳网   2010-01-01 21:38:58
从2009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暖气(热力) 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代之的将是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120元标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城市配套费)。
  近日,市政府下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利用收费机制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
  征收(代征)机关负责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高新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手续。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务集团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暖气(热力) 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项标准及使用范围
序号 配套项目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具体使用范围
1 城市建设配套费 40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
2 热力管网建设费 60 自热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居民住宅小区热交换站(包括热交换站)
3 燃气管网建设费 20 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 问题热榜
  • 其他人还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