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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只要签劳动合同 单位就得缴公积金

2017-05-11 14:42:59

  今年我市的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提出,将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为我市缴存职工租购房提供资金65亿元。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获悉,为让更多市民享受到这一保障民生的福利,我市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标准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首次得到明确。

  缴存范围

  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等在内的“所有在职职工”

  按照现有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所有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以前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所有在职职工”所涵盖的范围没有明确,使一些企业有漏洞可钻,只给部分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缴纳公积金,而类似于劳务派遣、进城务工人员等性质的职工则没有。《意见》则明确,所有在职职工包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该负责人说:“这就意味着,只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就有权利要求单位给缴纳公积金。”

  此外,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其他缴存职工同等的各项权利。

  缴存标准

  不同类型单位最低缴存比例不同

  各类单位缴存比例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意见》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月汇缴。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直、区直机关及所属财政全供单位12%

  ●各县(市)所属财政全供单位不低于10%

  确有困难的县(市)应做出预算安排,确保两年内落实到位,并报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不低于10%

  ●中央、省驻洛国有企业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不低于8%

  ●非公有制工业企业

  ●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

  ●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企业

  ●住宿餐饮服务企业

  ●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主缴存者,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等于缴存比例乘以缴存基数,其缴存比例为20%,缴存基数为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企业,可按照《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规定办理

  政策推行

  对一些企业设置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及所属机构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统计显示,我市现有在职职工约200万左右,但目前公积金缴存职工仅50余万,大部分未建制企业为非公企业。对此,《意见》指出要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惩处机制

  将把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市公积金中心将把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推行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倡导依法缴存、诚信使用住房公积金。

  市发改委、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联、信用办等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单位和其他涉企管理部门,在企业、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企业经营、申请政策、资质审核、资金支持、保荐上市、评选先进以及品牌认定等环节,将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实现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重要提醒

  “公积金”将成劳动合同的“必选题”

  对于职工来说要保障自己使用公积金的权益还有一个重要保护伞,未来“公积金”将成劳动合同的“必选题”。

  《意见》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

  该负责人同时提醒,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和缴存方式,并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与用工单位执行同一标准。凡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由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单位承担。

  便民举措

  年内启动组合贷,手机客户端近期上线

  《意见》透露,贷款政策将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组合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范围,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其中,公积金贷款和商贷组合将于年内启动。

  为方便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相关部门将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行网上业务大厅、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及短信、手机客户端和官方微信等渠道服务,积极开展网上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受理、预约服务和投诉举报等,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其中,手机客户端和官方微信正在积极调试,有望近期上线。(洛阳晚报记者 连漪 通讯员 卢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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