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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瞒父卖掉老宅 父将儿告上法庭

2014-12-25 10:44:22
母亲过世后,他瞒着父亲和妹妹将市内一处老宅转让给了别人,并签订了“住宅房屋转让合同”。4年后,此处房屋拆迁,父亲到拆迁部门办理补偿事宜时才知道详情。他认为儿子侵犯了他和女儿的合法权益,一怒之下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如果不是拆迁,他还一直被蒙在鼓里
市民周某某与妻子、一双儿女共同居住在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某村。
该房屋为宅基房,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周某某的妻子,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登记审批表。
1993年,妻子病故,周某某和儿子、女儿陆续搬离了老宅。因自己年事已高,周某某便将老宅的钥匙及土地使用权证交由儿子周某保管。
2013年,老宅面临拆迁,周某某到拆迁部门办理补偿事宜,才得知儿子周某在2009年时已将老宅卖给了汝阳人丁某某。
在自己和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擅自将房屋转让,周某某大为光火,认为儿子严重侵犯了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向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买主坚持房子是自己的
对此,买主丁某某却有不同的主张。他认为,第一,2009年周某转让房子时,双方签订了正规的“住宅房屋转让合同”,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原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周某某的妻子,卖房人周某是其唯一儿子,有权处理房产,且在卖房时,周某某的妻子已经死亡。
第三,争议房屋拆迁时,村委会是找他办理的相关手续,说明村委会已认可他买房的事实。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近日,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没有处分的权利,且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权利。
被告周某与被告丁某某签订的“住宅房屋转让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但由于周某所转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且丁某某又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判决此合同无效。(记者 徐翔 通讯员 郝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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