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跑腿
法院的判决书不算有效证明吗
2014-05-07 17:28:36
本期关注
72岁的陈朝帮家住涧西区珠江路某社区。近日,他因打官司败诉,要将家中一处房产过户给买方,但此时遇到了难题。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说,除了法院一审判决书,陈先生还要提供判决生效证明。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则表示:判决书就是最有力的法律证明。
陈先生前后跑了4趟,房子也没能过户。他有些不解,法院的判决书不算有效证明吗?
听您倾诉
先遭房产官司,又遇过户难题
2013年10月初,陈朝帮的儿子急用钱治病,以3万元的价格卖掉了位于瀍河回族区33.39平方米的房子。
然而,当月下旬,陈朝帮的儿子因医治无效离世。此时,房子还未过户。
“那是我为儿子买的房,他卖得太便宜了。”事后,痛失爱子的陈朝帮告知买方刘女士,须要补交2万元才能办理过户。协商无果,刘女士将陈朝帮起诉至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今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朝帮的儿子与买方刘女士签订的协议有效。
“法院下了判决书,咱只能认了。”陈朝帮说,他收到判决书后没有上诉,与刘女士约好前往市房管局。可是,他又遇上了烦心事。
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除了法院一审判决书,陈朝帮还要提供判决生效证明。但陈朝帮和刘女士去法院询问却被告知,判决书就是最有力的法律证明,对于已经下达的判决书,法院不会再次提供证明。
为此,陈朝帮在房管局和法院之间跑了4趟,仍没有办成过户。无奈,他拨打了洛阳晚报《记者跑腿》栏目热线。
关于证明,两部门各有说法
记者调查
4月29日,洛阳晚报记者陪陈朝帮来到市行政服务大厅房管局窗口。
对于陈朝帮的遭遇,房管局工作人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在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陈先生与买方发生合同纠纷,打官司败诉,这个时候,只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才可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有效。”
“如果陈朝帮拿的是法院下的调解书和终审判决书,房管局就不会让他找法院开证明了,但陈先生只有一审判决书,我们无法确认其是否上诉,所以才让他提供不上诉即一审判决书的生效证明。”房管局工作人员解释道。
当天,记者和陈朝帮来到瀍河回族区法院。
审判长马晓芬出差,她通过电话告诉洛阳晚报记者,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出具的任何材料都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陈朝帮拿着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去房管局,且表示不上诉,已经能证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我们不适合再出证明。”马晓芬说,法院不能随便给人出证明,如果确实需要,房管局可以事先与法院进行沟通。
记者跟进,法院为陈先生提供证明
办事结果
两边都有各自的说法,那陈朝帮的诉求谁来解决?洛阳晚报记者跟进后,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也不希望让市民白跑,他们会考虑如何帮助陈朝帮。
5月4日,法院工作人员联系洛阳晚报记者称,为方便群众办事,他们愿为陈朝帮出具证明。但是,他们也希望,今后如果有部门需要法院出具证明,最好委派工作人员事先到法院与法官进行沟通协调。
当天上午,陈朝帮和刘女士顺利领到了证明。
●诉求人评价:非常满意,谢谢洛阳晚报记者的热心帮助。(□记者 王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