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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因怀孕辞职,事后反悔被拒绝

2014-04-11 08:25:22
孟女士去年11月与一家公司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今年1月底,她怀孕了,考虑到做人流手术要休假,于是在2月中旬提出辞职。由于孟女士已经32岁,在医生的建议和家人的劝说下,她又决定留下孩子。之后,她想再回原单位上班,但被拒绝。她想知道自己能否以“辞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孟女士与原单位之间适用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因此她不能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要一时冲动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记者 王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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