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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如何自证在签订格式合同时不明风险?

2014-03-20 12:04:29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律师张英杰、周柏红: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签订格式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证明已向对方告知了风险,所以举证责任在于销售人员,并非在于消费者。这实际上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需要证明已告知风险的并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消费者如不认可对方关于已尽告知义务的举证,可提出证据反驳。建议消费者能够通过事后录音的方式尽量还原当时的情景,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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