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04-10 15:00:48
网友您好:您和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关于房屋登记上已经约定“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且经房管部门已经备案,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规程》7.3.3.2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诉求人联系开发企业如拒不配合办理,建议按合同约定进行法律诉讼。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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